※ 線上訂房不適用國旅卡消費折抵,欲使用國旅卡消費請撥打櫃台(04)2595-1111
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定型化契約,訂房完成後,將收取定金為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;倘若因個人因素造成無法入住會館,將依規定,沒收部份/全額訂金:
收取定金者,將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
(二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(三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(四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(五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,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(六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(七)無法入住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定金。
以上規定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(天災)則不在此限;此外,若變更預定住宿日期後,則以實際入住日期之價格收費,原先之優惠或折扣方案則恕無法遞延;且因變更住宿日期後所產生之消費差額,則由旅客自行補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