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若因私人理由無法按原定日期住宿會館,將依觀光局定型化契約之規定,沒收部份/全額訂金。
◎ 於住宿日前十四天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100%
◎ 於住宿日前十~十三天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◎ 於住宿日前七~九天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◎ 於住宿日前四~六天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40%。
◎ 於住宿日前二~三天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30%。
◎ 於住宿日前一天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20%。
◎ 於住宿日當天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則沒收訂金不予退款也不得延期,住宿券將自動作廢,視為無效票券。
◎ 確定延期日後,若因平、假日價格不同產生的差額部份將自行補足;逾付部份則抵館內消費,不予退款。
2.取消訂房注意事項:
若遭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災(以發佈陸上颱風警報為主),請於當天中午12:00前通知會館取消行程,將全額退費,否則以上述規定辦理。
◎ 以信用卡方式付款者,除扣除應付本公司內部流程5%手續費外,將全額退回原帳戶